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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銓敘部民國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請同仁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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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給貳字第1140155229號
主旨:轉知銓敘部民國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1號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4年12月8日部退三字第11459055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45條第4項規定略以,亡故公務人員遺族領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核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優存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相當於退離給與之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惟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除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且未放棄本人支領因公傷病月退休金外,不適用前揭規定。

相關附件
  • 銓敘部函PDF
  • 銓敘部令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