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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基府教前貳字第1140258039號 主旨:有關天然災害期間,教師居住地區停止上班上課,惟其服務之學校所在地仍正常上班上課時,服務學校依規定給予教師停班(課)登記時,其教學工作應如何代理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077060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14092號函(附件)辦理。 二、查教育部101年1月18日臺人(二)字第1010000049號函略以,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項,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次查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爰教師出勤管理係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三、再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第14條規定:「公教員工服務機關、學校所在地,須照常上班及上課,其居住地區或依正常上班上課必經地區,經通報權責機關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者,由服務機關、學校核實給予停班(課)登記。」。 四、另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114092號函知該署所屬學校:「……考量教師係因居住地區停止上班逢天然災害致交通中斷無法到校上課,如經服務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覈實准予「停止上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五、綜上,本府考量教師係因居住地區或上班(課)必經地區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如經服務學校覈實予以「停止上班(課)」登記,不列入任何假別計算。有關教學工作部分,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