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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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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貳字第1140157599號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並自115年1月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19日公護字第11490600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相關附件
  • 保訓會函PDF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PDF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之一罰鍰案件處理要點逐點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