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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
基隆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考貳字第1120104366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轉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規定解釋令,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2月4日總處培字第1120011100號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解釋令略以,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所稱「每日」,係包括出勤之工作日、休息日及休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