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基府教前參字第1110146489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辦理。
二、檢送相關來函及發布令各乙份。
折抵教育實習年資不得併計為休假年資-教育部1111117.pdf 職前曾任機關學校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教育部令11111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