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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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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府教前參字第1130116156號
主旨:轉知因應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意旨,配合修正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規定解聘且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之核准作業程序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36000671號函辦理。
二、檢送該署來函、教育部範例稿(復學校)、教育部範例稿(給當事人)及懶人包各1份,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