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表揚推薦活動,請同仁踴躍推薦。
基隆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日
發文字號:基府教前參字第1120254823號
主旨: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度辦理杏壇芬芳獎評 選表揚推薦一案,請各校(園)於113年2月2日(五)前 將薦送人員資料送本府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國前教育署112年10月24日臺教國署秘字 第1120130160號函辦理。
二、依「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第3點規定,杏壇芬 芳獎推薦資格為五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五年內未 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一)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二)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 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三)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三、推薦對象: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 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 良事蹟撰文推薦。
四、送件資料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表格一律使用A4紙張,如不敷填寫時,請依格式加頁 填寫,但以4頁為限。
(二)本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勿缺漏;倘無相關資料請寫 「無」;並同意授權潤飾,俾製作杏壇芬芳錄及相關媒 體宣傳資料。
(三)字型限制: 1、字型:標楷體(姓名一律以正楷繕打)。 2、字體大小:12。 3、行距:單行間距。
(四)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精簡,並請加 製封面與目錄裝訂成冊(每頁大小以A4紙張為主)。受 推薦人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 留底稿。
五、本市收件時間:即日起至113年2月2日(五)止,請將薦報 資料(含推薦表、優良事蹟資料)一式3份送至本府教育處 彙辦。
六、檢附「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及團體及個人推 薦表各1份,電子檔案另置於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 網-「內網」處務公告(序號3029)供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