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基府人給貳字第1120111788號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2年1月11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並均自112年7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3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2420069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旨揭規定重點如下:
(一)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
1、適用對象:係以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依法定資格聘(派)任、遴用之校長、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稀少性科技人員、專任運動教練及助教(以下簡稱教職員)為限。
2、排除適用對象:112年6月30日以前曾任教職員者(例如現職教職員或是離職教職員),以及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但具有適用現行確定給付制年資者(例如112年7月1日以後始由適用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之軍職人員轉任教職員者),均非屬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適用對象,應適用現行教職員退撫制度。
(二)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及第100條條文部分:主要係規範因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後,致退撫基金提早用罄之財務缺口,政府應予逐年編列預算撥補事宜,以及相關規定之施行日期等。